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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及股权代持协议(通用3篇)

作者:时间:2024-08-04 21:24:11 39267 次

股权转让及股权代持协议(通用3篇),本合同由甲乙丙丁四方就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等事宜,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甲乙丙丁四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股权转让及股权代持协议(通用3篇)

股权转让及股权代持协议 篇1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转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受让方(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受让方(丁方): ,身份证号:

  住所:

  本合同由甲乙丙丁四方就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等事宜,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甲乙丙丁四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共 元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受让。

  2、乙方同意将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共 元转让给丁方,丁方同意受让。

  3、甲乙丙丁四方确认:转让后,甲方共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乙方共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丙方共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丁方共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

  4、甲乙丙丁四方确认,转让前及转让后 有限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的股权结构也保持不变。丙方持有的 有限公司的股权由甲方代为持有,甲方与丙方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关系;丁方持有的 有限公司的股权由乙方代为持有,乙方与丁方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关系。

  解析

  5、甲方、乙方确认,上述股权转让款已由丙方、丁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用以购买公司经营所需的设备及其配件,丙方、丁方向甲方、乙方出示完整的收据及发票,经甲方、乙方确认则已视为丙方、丁方己缴纳上述股权转让款,丙方、丁方股权出资款已出资到位。

  解析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乙方保证所转让给丙方、丁方的股权是甲方、乙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乙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乙方承担,与丙方、丁方无关。

  解析

  2、甲方、乙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

  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丙方、丁方享有与承担。

  3、甲方、乙方确认 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4、甲方、乙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及乙方应将未出资到位的出资转账到公司名下并出具验资证明。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条 盈亏分担

  甲乙丙丁方四方确认按约定比例分享有限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税费,由 方承担。

  解析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任何一守约方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其余各方时即生效。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任何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四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5、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及乙方未将未出资到位的出资转账到公司名下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六条 特别条款

  1、公司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由甲乙丙丁方各分配利润的: %: %: %:

  %。

  2、公司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由甲乙丙丁方各分配亏损的: %: %: %:%。

  3、公司每月支出,必须由全体股东(甲乙丙丁四方,下同)批准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每月 万以下(含 万元)的支出由 位股东同意即可预支;每月 万以上(不含 万元)的支出应由四位股东同意方可预支;每月累计 万以上的支出或负债,必须经过全部股东同意方可入账。公司应在每月月底,结清上一个月的会计账册并经全体股东签名确认后方可入账。

  解析

  4、公司累计两个月亏损的,或股东累计两个月拒绝对账,或股东累计两个 月拒绝签名核账的,或公司累计亏损达到 万元,或公司累计 天内达到分红条件但拒绝分红的,则任何一位股东皆有权解除本合同,通知送达对方即生效。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壹份, 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甲方):(签名):

  日期: 年 月 曰

  转让方(乙方):(签名):

  日期: 年 月 曰

  受让方(丙方):(签名):

  日期: 年 月 曰

  受让方(丁方):(签名):

  日期: 年 月 曰

股权转让及股权代持协议 篇2

  股权代持协议

  协议编号:GQDC-20__-102

  甲方(实际出资人):________何某某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1(名义股东):大竹县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2(名义股东):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文中的“乙方”均包括乙方1、乙方2,简称“乙方”)

  鉴于:

  甲方拥有成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50%的股权,将其股权全部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就本协议股权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代持关系的界定

  1.1 为明确代持股权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权为甲方所有并已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1.2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权,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二、代持股权

  2.1 代持股权:甲方将其拥有的目标公司50 %的股权,出资金额15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权”。

  2.2 代持股权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2.3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目标公司时对代持股权已完成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

  2.4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权,若无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权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2.5 具体代持份额如下:

  甲方

  股权比例

  乙方

  代持比例

  何某某

  50%

  大竹县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40%

  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10%

  三、股权收益权利

  3.1 代持股权项下的股权收益(含利润分红),由实际受益人甲方所有。

  3.2 乙方按照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对目标公司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3.3 如因财务管理关系,目标公司将利润分红款汇入乙方名义股东账户或由乙方名义股东领取的,乙方在代领包括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后,代领当日将全部款项汇至甲方账户或由甲方指令安排。

  四、其他股东权利

  4.1 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以外,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当经甲方书面授权,按照甲方的意愿,行使代持股项下的各项股东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派遣董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加股东诉讼等。

  五、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5.1 甲方承诺:将代持股权以工商变更形式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已完成实际出资,并对代持股东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

  5.2 甲方有权以实际出资人名义,直接行使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乙方配合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程序,按照甲方意愿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利签署相关股东会决议。

  5.3 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权项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或就该股权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5.4 甲方有权对代持股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权的相应处置。

  5.5 甲方承诺,乙方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的各项行为的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受。

  5.6 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意愿,超越权限或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包括擅自转让、质押、擅自对外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借款、担保等损害目标公司的情形,甲方除有权立即收回代持股权外,乙方上述行为造成甲方或公司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乙方需按照损失的50%另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6.1 乙方承诺:其将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权的合法权益。

  6.2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目标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股东权利。

  6.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代持股权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代持股权。

  6.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

  6.5 乙方在行使股东权利之前,应当事先与甲方保持充分沟通并了解甲方实际出资人真实意愿。

  6.6 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其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等均由甲方承担。

  6.7 乙方如被他人起诉等原因而冻结或执行该代持股权的,乙方应及时处理解除冻结或执行。若乙方未及时解除冻结或执行,影响甲方对该代持股权享有权利,乙方应按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七、代持期限及协议终止

  7.1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的期间自股权变更登记到乙方名下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7.2 代持期限内,甲方可以随时终止代持关系,或对代持关系进行调整,乙方有义务进行配合。

  7.3 如出现乙方超出或违反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或其他违反本协议的情形,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收回代持股权。

  7.4 如遇甲方出现解散或被宣告破产等终止情形的,乙方应当作为善良管理人继续履行本代持协议,并按照甲方授权人的书面指令继续对外行使股东权利。

  7.5 如遇乙方出现解散或被宣告破产等终止情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将收回代持股权。

  7.6 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或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均可解除本协议。

  7.7 一旦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双方代持股权委托关系即告终止;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15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变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名下。

  八、保密

  协议双方应对本协议包括代持股权在内的全部内容予以保密。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根据本协议可得的直接经济利益和相关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十、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委托事宜引发、形成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以第 _1_ 种方式解决双方争议。

  1.诉讼解决

  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解决

  由成都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一、其他

  11.1 送达

  11.1.1 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以书面形式发送至本协议首部记载的甲、乙双方联系地址。

  11.1.2 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信息/电子送达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 3 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3 本协议首部记载的甲、乙双方注册地址系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各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适用于诉讼/仲裁的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特别程序及执行程序。

  11.1.4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按照上述各方当事人提供的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11.1.5 协议各方当事人保证提供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11.1.6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按上述各方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进行送达,因当事人提供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不确切、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或者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

  11.1.7 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协议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11.2 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如有补充的,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11.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1(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2(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股权转让及股权代持协议 篇3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方式:

  丙方1: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方式:

  丙方2: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方式:

  (丙方1、丙方2下合称“丙方)

  鉴于:

  1.丙方1、丙方2为XX公司(下称“目标公司”)合法有效股东,其中丙方1持有%股权,丙方2持有%股权,合计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

  2.年月日,甲方、丙方1、丙方2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协议》,约定丙方将目标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甲方。

  3.因其他原因,甲方有意通过乙方代为持有甲方于目标公司20%股权,乙方成为该20%股权的名义持有人。

  鉴于上述情况,经甲、乙、丙各方协商一致,现就由乙方代持甲方于目标公司股权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和履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目标公司(即X公司)人民币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在目标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目标公司股东身份参与目标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目标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或者恢复变更为目标公司工商登记股东,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和配合。

  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目标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

  4.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作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所进行的任何表决行为均无效。

  4.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15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保密条款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其他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其他方的相应损失。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丙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向目标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捌份,协议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1: 丙方2: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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